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4年 1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案号 | (2024)兵0302执135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 | 巴楚县顺达伟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段辉成 |
案外人实际领款人 |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3018000084700 | 拟发放 金额 | 93431元 |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 划拨被执行人段辉成银行存款95107元,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3431元。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顺达伟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无收款账户,100%持股股东陈涛申请将案款支付到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23)新3022执1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305500范围内提取陈涛应收款。 |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 秦法官 监督电话:0998-6173522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