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4年 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案号 | (2023)兵0302执2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 | 图木舒克市金太阳农资经销部 | 被执行人 | 左永忠 |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
金杰 | 拟发放 金额 | 52085元 |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 被执行人左永忠在五十一团三连有种植土地经营权,该经营权前几年就已经对外承包,承包人已经将今年的承包费166400元支付到法院。左永忠在我院有正在执行的案件有5件,按债权债务比例分配分配到本案的案款52085元。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金太阳农资经销部现阶段已实际停止经营,且无银行账户,经营者金杰申请领取案款。 |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 秦法官 监督电话:0998-6173522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