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4年12 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案号 | (2024)兵0302执157号 | 案由 | |
申请执行人 | 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努尔热合曼·司马义 |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 拟发放 金额 | 13000 |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 被执行人努尔热合曼·司马义自动履行案款13000元,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现已名称变更,原公司无收款账户,原公司应收账款转入其变更后名称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账户 |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秦俊林
监督电话:0998-6295908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