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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8 11:14:50 打印 字号: | |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4年12 27日起至202514日止

案号

2024)兵0302执157

案由


申请执行人

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努尔热合曼·司马义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拟发放  金额

13000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被执行人努尔热合曼·司马义自动履行案款13000元,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现已名称变更,原公司无收款账户,原公司应收账款转入其变更后名称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账户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秦俊林 

监督电话:0998-6295908    

特此公示。

 

二四年十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赵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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