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5年 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案号 | (2024)兵0302执恢11号 | 案由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 | 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 | 被执行人 | 谢先华 |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
钟正余 | 拟发放 金额 | 100000元 |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 被执行人谢先华在申请人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购买的钢材货款198135元,被执行人谢先华支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于2023年8月1日注销,且无银行账户,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钟正余申请领取案款。 |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 秦法官 监督电话:0998-6173522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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