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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6 14:10:03 打印 字号: | |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5 126日起至202522日止

案号

(2024)兵0302执11

案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

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

被执行人

谢先华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钟正余 

拟发放  金额

100000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被执行人谢先华申请人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购买的钢材货款198135元被执行人谢先华支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正发钢材加工厂于2023年8月1日注销,且无银行账户,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钟正余申请领取案款。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 秦法官         监督电话:0998-6173522    

特此公示。

 

 


 
责任编辑:赵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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