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5年 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案号 | (2023)兵0302执10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 | 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民发农资店 | 被执行人 | 热合木吐拉·卡尔、肉孜·吾斯曼 |
案外人 实际领款人 | 陈意磊(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民发农资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08061510,汉族,住第三师五十三团,电话18449115998。 | 拟发放 金额 | 17118元 |
案款来源 发放事由 | 划拨被执行人热合木吐拉·卡尔名下建设银行存款17118元,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民发农资店现已注销,无收款账户,需向申请人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民发农资店经营者陈意磊支付17118元。 |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 秦法官
监督电话:0998-6173522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